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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1341. 097.05.28 第一組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1342. 097.05.23 第二組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五條、 第六條、第十二條
1343. 097.05.12 本國銀行組 有關銀行於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對已取得足額擔保者,不得再徵取「本票共同發票人」等實質具連帶責任之連帶債務人,請 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1344. 097.05.07 修正:存款保險條例
1345. 097.04.08 第四組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應注意事項
1346. 097.04.02 第三組 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347. 097.03.31 第一組 有關加強防制詐騙集團利用ATM英文操作介面進行詐騙
1348. 097.03.31 第四組 金融機構辦理一般不動產拍賣之「代墊投標保證金及代墊尾款貸款」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之規範
1349. 097.03.25 第三組 關於貴公會(銀行公會)所報銀行存款契約靜止戶及起息點約款之檢討意見,洽悉,並請依說明辦理
1350. 097.03.17 第二組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