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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訊息摘要
781. 102.07.31 信用合作社組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782. 102.07.24 信用合作社組 關於「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783. 102.07.19 信託票券組 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784. 102.07.19 信託票券組 為保護公益暨保障消費者及投資人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信託業不得推介信託受益權;對於具有履約保證機制之預收款信託,信託業不得同意其相關受益權之轉讓,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785. 102.07.01 法規制度組 關於客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可否抽回未到期之託收票據(以下稱「抽票」)或「領回退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786. 102.06.25 法規制度組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787. 102.06.25 法規制度組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八四二六○號函說明四等,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788. 102.05.23 法規制度組 本會98年9月18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94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789. 102.05.22 信用合作社組 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790. 102.05.21 法規制度組 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