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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3    條
發卡機構應建立核發信用卡管理機制,以審慎核與信用額度。
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據財政部之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6   
六、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建立徵授信審核制度,以審慎核給信用額度,並
    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
    能力,瞭解其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金融機構所核給之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
    同一申請人資料若金融機構在短期內有密集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者,應納入各金融機構徵授信審核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