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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7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
設外幣存款帳戶,且持有外幣短期票券以外之外幣資產總額度,不得超過
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