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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
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可健全有
    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
    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財政部審查合
格後,始得充任。
現行條文 第   13    條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應具備有效經營信用合
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
    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任薦任七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  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  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之充任,信用合作社應
於充任後十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請財政部備查。但總分社經理同
等職務輪調,並符合前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及第十一條規定者,不須報請
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