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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財政部、中央銀行
及財政部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財政部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
範,報財政部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2   
二、辦理現金卡業務,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規定,定期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現金卡業務有關資料,並
    應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