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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主
管制度、以及風險管理機制,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現行條文 第   33    條
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
法令,俾使職員對於法令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
現行條文 第   34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銀行業設有國外分支機構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
在地國家之法令。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
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