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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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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左列通報規定辦
理:
(一) 台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台北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二) 高雄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高雄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三)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
各縣市長通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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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 (上午或下午) 時,各金融機構停止對外
營業時間如次:
(一)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
時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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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依照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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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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