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106.09.06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4072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所 有 條 文
   1   
一  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二  颱風過境時,各地區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左列通報規定辦
    理:
 (一) 台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台北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二) 高雄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高雄市長通報停止辦公
      時,即停止營業。
 (三) 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轄區內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依照
      各縣市長通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
   3   
三  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 (上午或下午) 時,各金融機構停止對外
    營業時間如次:
 (一) 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
      時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停止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或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七時。
   4   
四  票據交換及退票紀錄作業,依照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5   
五  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