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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種金融業務,係指下列業務之一:
(一) 金融機構經營之金融業務經創新、延伸或組合者。
(二) 金融機構擬辦理尚未經本部核准之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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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機構辦理新種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部或經地方
主管機關核轉本部申請之。經核准辦理者,應於開辦前報部備查。營
業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 辦理業務緣起。
(二) 業務往來約定書、申請書、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書面文件。
(三) 業務作業要點及流程。
(四) 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五) 辦理業務之法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六) 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七) 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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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為發展台北為亞洲金融中心,並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推展,請參
照八十年全國崟融會議之結論,積極開發下列新種金融業務:
(一) 公債有關之各種存款,包括公債綜合存款、公債組合存款及其他種
類之債券存款。
(二) 各種浮動利率金融商品,如發行浮動利率本票 (FRN) 及浮動利率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FRCD) 。
(三) 與「生涯規劃」有關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個人退休金存款」、
「子女就學存款」及「交通安全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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