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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指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
總額。
前項所稱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
場風險所需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合格自有資本淨額,指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減除下列金額後
所得之餘額:
(一) 票券金融公司對其他票券金融公司持股超過一年以上者,其持股帳
列金額。
(二) 經財政部核准或依其他法律轉投資票券金融公司以外之其他企業之
帳列金額。但轉投資之相關金融服務業或其業務密切關連之企業已
採合併基礎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併基礎,指轉投資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
行股份總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採合併基礎編製合併報表。
風險性資產總額以資產負債表表內 (以下簡稱表內) 資產及資產負債
表表外 (以下簡稱表外) 交易項目為計算範圍。
依第三項之規定,已自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
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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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一) 第一類資本為普通股、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固定
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
(二) 第二類資本為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
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不包括針對特
定損失所提列者) 之合計數額。
(三) 第三類資本為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之合計數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權益調整,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
失加減累積換算調整數。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計入數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
額百分之一‧二五。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易帳戶按市價評估之未實現淨利益,指屬交易簿
之交易帳戶經市價評估後未實現利益減未入帳之未實現損失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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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為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
本之合計數,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
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二) 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資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
應信用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2)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且第二類資本及第三
類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兩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
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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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金融公司基於下列意圖所持有之金融工具,應列屬交易簿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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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意圖從實際或預期買賣價差中賺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二) 意圖於從其他價格或利率變動中獲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三) 因從事經紀及自營業務所持有之部位。
(四) 為交易簿避險需要所持有之部位。
(五) 所有可逕自於預定額度內從事交易之部位。
非因前項意圖所持有金融工具之部位,應列屬銀行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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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及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計算,應依財政
部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前項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應依標準法計提。但經財
政部核准者,得使用自有模型計算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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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票券金融公司應按財政部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於每半年結 (決
) 算後二個月內,填報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並檢附相關
資料。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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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依本要點計算及填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須達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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