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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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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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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金額或額度)
    借款契約屬「一次撥付型」者,應明定「借款金額」;借款契約屬「
    循環動用型」者,應明定「借款額度」。
    前項借款金額或額度應載明幣別,未載明幣別者,推定為新臺幣。
   2   
二、(借款之交付)
    借款之交付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金融機構應依實際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於金融機構撥入借款人指定在___(金融機構名稱)之___存
      款第___號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
      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憑存摺及取款憑條、電話語音
      轉帳或網路轉帳,在借款人於___(金融機構名稱)開設之__
      _存款第___號帳戶(以下簡稱「循環動用借款帳戶」)內由借
      款人循環動用,並於借款人提領時視為金融機構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
      於金融機構直接將借款金額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於___(
      金融機構名稱)之___存款第___號之帳戶內,即視為金融機
      構貸與款項之交付。但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
      ,借款人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金融機構停止撥付。金融機構應就接
      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3   
三、(借款期間)
    借款期間依契約之類型,區分為以下二種,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
    擇一記載:
(一)一次撥付型
      本借款期間__年__月,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
      _年__月__日__止。
(二)循環動用型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__年__月__日止,共一
      年。契約期限屆滿前金融機構如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契約期限屆
      滿之三十日前(不含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金
      融機構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
      年,不另換約。
   4   
四、(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借款利息之計付方式如下,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選擇記載: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機構
    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
    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
    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
      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
      ,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
      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
      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
      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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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息攤還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__年__月__
        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_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年(個
        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六)借貸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____
    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
    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
    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金融機構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
    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__款計付借
      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
      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__年(或__月)內提前
      _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
      」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
      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___。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
    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
    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6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_日(不得超過
    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
    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
    知、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
    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
    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
    構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
    用前三項之約定。
   7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
    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
    違約金。
    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
    契約中約定: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
      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
      違約金。)
    金融機構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
    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8   
八、(費用之收取)
    借款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如未記載於契約者,金融機構不得
    收取。
    前項費用應以固定金額且以一次收取為限。
   9   
九、(抵銷權之行使)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
    條款規定視為到期,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金融機構之各
    種存款及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
    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
    其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金融機構對保證
    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金融機構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
    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
    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於金融
      機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10   
十、(住所變更之告知)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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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
      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
        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
      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
      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
      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
      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
      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
      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
      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流向情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
      構或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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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外催收之告知)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
      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3   
十三、(委外業務之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
      ,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14   
十四、(服務專線)
      金融機構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15   
十五、(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
      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點貸款者除外)
      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
      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
      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
      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16   
十六、(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7   
十七、(契約之交付)
      借款契約正本乙式__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
      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
      影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