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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0.09.19
修正時間:112.04.13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九日財政部(80)台財融字第 80169077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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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四日財政部(82)台財融字第 82114406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8  條條文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129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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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財政部(88)台財融字第 8875100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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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9070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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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91)台財融(二)字第 09020
  006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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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22000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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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
  )字第 094200007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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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2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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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二)字第 09720001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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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90054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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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 0996000567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4、12、13 條條文;增
    訂第 3-1  條條文
    (原名稱: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新名稱:銀行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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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04200032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
    刪除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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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7027367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9、15  條條文;增訂第 3-3
    條條文;除第 3-3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第二至四項自一百零八年
    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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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9027331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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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1201318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3-1、3-3、13、1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