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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8.12.23金管銀法字第108027443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1.04.16
修正時間:108.12.23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81)台財融字第 81173889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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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772055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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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財政部(90)台財融(一)字第 009034510
  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
  制盈餘分配辦法;新名稱: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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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166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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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310006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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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
  第 096100000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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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6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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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311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  條條文;增訂第 2-1、1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原名稱: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新名稱: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
  等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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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0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除第 4  條條文槓桿比率之最
  低比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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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
    003629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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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1080274434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除第 7  條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