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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105.08.23金管銀合字第105300021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87.11.13
修正時間:105.08.23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87)台財融字第 87756252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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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1014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
  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新名稱: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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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字
  第 095300022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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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62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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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0983000636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7、8  條條文;增訂第 2-1、
  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新名稱:信用合作社資本
  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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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1
  300027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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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530002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