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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公(發)布時間: 090.10.31
修正時間:113.02.19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財政部(90)台財融(六)字第 0906000
  0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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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3100078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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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一)字第 09410010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1、17、19、20、22  條
  條文;增訂第 2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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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6100014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17~19、22  條條文
  ;並刪除第 21、2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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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7100007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2、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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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8100012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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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
  9910001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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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010001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附表一之二及增訂附表二之
  二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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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10
  000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0、11、15、17、19、20、22、25、2
  6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0 條第 2  款第 3  目
  之 2、第 4  目及第 8  款、第 11 條第 8  款、第 17 條第 2  款、
  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第 20 條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3  款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適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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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4000383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23、24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
    文之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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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510000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8 條條文及附表 1  之 2、
    附表 1 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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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
    六、附表十六之一;刪除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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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
    02725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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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7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1、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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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03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8、20、24 條條文及及第 11 條
    文之附表八、附表十、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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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03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
    二之二、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十、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附表十
    五之一、第 19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增訂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二之二
    之三,原附表二之二之三遞改為附表二之二之四;第 10 條第 1  項
    第 4  款第 6  目後段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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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302702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一之
    二、附表二之二之二、附表二之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