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條文 
 |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90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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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
  字第 09430017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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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三)字第 09530005050  號函修正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九、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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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
  第 096200062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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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02300001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0、14~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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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430003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4~18  條條文;增訂第 19 條
  條文,原第 19 條條次變更為第 20 條;除第 7  條第 1  項第 6  款
  、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及第 15 條第 2  款自一百
  零五會計年度適用外,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