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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102.04.30金管銀法字第10210002551號令廢止)
公(發)布時間: 092.07.08
廢止時間:102.04.30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2600030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  點;並自發布日起三個月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36000140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融(六)字第 09360001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585008760  號令發布自即日起廢止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5850087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五年第一季
  起適用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
  )字第 097100038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98003694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之格式五之一;並自即日起生
  效
所有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
  1000255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