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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038.01.12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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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業務,發行土地債券時,依本法為之。
第    2    條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以中國農民銀行兼辦土地金融處之全部資產及其
放款取得之土地抵押權為擔保。
第    3    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前條土地抵押放款之總額,其每年償還額
,不得少於收回土地抵押放款百分之八十。
第    4    條
土地債券之面額,分金圓券五十圓、一百圓、五百圓、一千圓、五千圓五
種。
第    5    條
土地債券為記名式。但於必要時,得為無記名式。
第    6    條
土地債券利率得低於中國農民銀行土地抵押放款利率。但其差額不得超過
二釐。
第    7    條
土地債券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第    8    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
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
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
第    9    條
土地債券每屆還本時,中國農民銀行應將債券到期或中籤號數、償還金額
及支付日期登報公告,對記名式債券並應通知債券持有人。
第   10    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
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第   11    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由中國農民銀行直接對持券人為之,其償還收回時亦同
。
第   12    條
中國農民銀行為持券人之便利,得委託其他金融機關或郵局代為兌付本息
。
第   13    條
土地債券得自由買賣抵押,並充公務上一切保證金之用。
第   14    條
土地債券之發行,每年應擬訂詳細計劃,載明發行總額、發行方法、償還
期限以及其他必要條件,連同券樣,呈請財政部核准。
第   15    條
土地債券遺失時,持券人得經掛失及公告程序,申請中國農民銀行補發之
。
第   16    條
對於土地債券如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第   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