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短期票券及債券之買賣參考價格,於每日營業前, 依不同天期別或發行期別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露;遇利率波動 幅度較大時,應予隨時調整。
三 前述規定之揭露方式,於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 之自營業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