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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不得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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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條 文
   1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2   
二、除不可歸責於存款行之系統故障外,不得約定在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
    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及因該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
    人負責。
   3   
三、不得約定存款行就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次數、應付之手續
    費用等之調整,得不經公開揭示即生效力。
   4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反誠信、顯失公平之約定
    。
   5   
五、不得約定存款行得片面變更契約之內容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6   
六、不得約定存款行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7   
七、不得約定存款行之廣告及與存款人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
    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