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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
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
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生效。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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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壹、自有資本之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加權風險性資產之產出下限調整
肆、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伍、附錄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 條
第一部分  自有資本之調整
壹、法定調整項目
貳、非控制權益及其他合併子公司發行非由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資本工
    具之處理
參、法定調整項目自資本扣除之計算釋例
肆、附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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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壹、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風險權數
(一)盡職調查相關要求:
(二)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三)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外部信用評等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須符合之標準
(二)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
三、風險抵減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一)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資產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四)保證(包括保險)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基金權益證券投資之風險性資產計算釋例
貳、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簡稱 IRB  法)
一、總論
二、暴險部位之種類
(一)一般性說明
(二)企業型暴險定義
(三)主權國家型暴險定義
(四)銀行型暴險定義
(五)零售型暴險定義
(六)權益證券型暴險定義
(七)合格買入應收帳款定義
三、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
(一)一般性規定
(二)不同資產類別之適用規定
四、採行 IRB  法之規定
(一)申請 IRB  法之最低門檻
(二)各資產類別分階段導入規定
五、各類暴險風險性資產與應計提資本之計算
(一)企業型暴險(主權國家型及銀行型暴險相同)
(二)零售型暴險
(三)買入應收帳款
六、預期損失之處理方式及損失準備之認列
(一)預期損失之計算
(二)損失準備之計算
(三)預期損失及損失準備之處理
七、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共通原則
(一)最低作業要求之遵循
(二)評等系統之設計
(三)評等作業流程
(四)風險成分數量化
(五)評等結果之有效性
(六)內部評等之實際使用
(七)公司治理與監督
八、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
(一)買入應收帳款之最低作業要求
(二)租賃權益之最低作業要求
(三)違約定義
(四)擔保品之最低作業要求
(五)壓力測試
參、附錄
    附錄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表-長期
(二)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表-短期
(三)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長期
(四)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短期
(五)市價評估交易對手風險損失(CVA) 之本國評等等級之權數對照表
(六)證券化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
    附錄二、特殊融資之法定分類法
    附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
(一)名詞定義
(二)適用範圍(Scope of application)
(三)跨商品淨額結算規則
(四)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之處理
(五)標準法(SA-CCR)
(六)內部模型計算法(IMM 法)
(七)市價評估交易對手風險損失(CVA) 之資本計提
(八)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採標準法(SA-CCR)之計算釋例
    附錄四、未按期交割與非採同步交割機制交易之資本處理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本計提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第二部分  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
壹、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風險權數
(一)資產負債表表內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計提信用風險之計算方法
二、外部信用評等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須符合之標準
(二)使用外部信用評等之原則
三、風險抵減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
(一)適用範圍及處理原則
(二)擔保品
(三)資產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四)保證(包括保險)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基金及創業投資事業權益證券投資之風險性資產計算釋例
貳、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簡稱 IRB  法)
一、總論
二、暴險部位之種類
(一)一般性說明
(二)企業型暴險定義
(三)主權國家型暴險定義
(四)銀行型暴險定義
(五)零售型暴險定義
(六)權益證券型暴險定義
(七)合格買入應收帳款定義
三、基礎內部評等法與進階內部評等法之風險成分計算
(一)一般性規定
(二)不同暴險部位種類之適用規定
四、整體實施之規定
(一)申請採行IRB法之最低門檻
(二)分階段導入之規定
(三)過渡期間之規定
五、各類暴險風險性資產與應計提資本之計算
(一)企業型暴險(主權國家型及銀行型暴險相同)
(二)零售型暴險
(三)權益證券型暴險
(四)買入應收帳款
六、預期損失之處理方式及損失準備之認列
(一)預期損失之計算
(二)損失準備之計算
(三)預期損失及損失準備之處理
七、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共通原則
(一)最低作業要求之遵循
(二)評等系統設計以有意義之風險區隔為目標
(三)評等作業流程之完整性與公正性
(四)風險成分數量化
(五)評等結果之有效性
(六)內部評等之實際使用
(七)公司治理與監督
八、內部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
(一)買入應收帳款之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二)租賃權益風險成分最低作業要求
(三)權益證券資本計提特別規定
(四)違約定義
(五)擔保品最低作業要求規範
(六)壓力測試
參、附錄
    附錄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
        (一)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表-長期
        (二)合格外部信用評等公司之評等對照表-短期
        (三)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長期
        (四)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短期
        (五)市價評估交易對手風險損失(CVA) 之本國評等等級之權
              數對照表
        (六)證券化本國評等等級之風險權數對照表
    附錄二、特殊融資之法定分類法
    附錄三、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計算方法
        (一)名詞定義
        (二)適用範圍(Scope of application)
        (三)跨商品淨額結算規則
        (四)集中結算交易對手暴險之處理
        (五)當期暴險額法
        (六)標準法(SA-CCR)
        (七)內部模型計算法(IMM 法)
        (八)市價評估交易對手風險損失(CVA) 之資本計提
    附錄四、未按期交割與非採同步交割機制交易之資本處理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本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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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一、計算方式
二、組成因子及定義
三、在集團內採用標準法
四、損失資料辨識、蒐集及處理之標準
五、自損失因子(LC)中排除的損失
六、從營運指標(BI)中排除已剝離之營業活動
七、納入合併與收購相關之損失及營運指標(BI)項目
八、揭露
貳、附錄
附錄一:營運指標(BI)組成因子之定義
附錄二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計算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
(一)計算方式
(二)營業毛利(Gross Income)之計算說明
二、標準法及選擇性標準法
(一)適用標準
(二)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選擇性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進階衡量法
(一)實施初期之資本底限規定
(二)管理架構之基本要求
(三)質之標準
(四)量之標準
(五)損失資料庫
(六)業務經營環境與內部控制因素
(七)情境分析
(八)風險抵減
(九)衡量方法選用(併用)原則
貳、附錄
附錄一  營業毛利計算說明
附錄二  標準法下各業務別之定義
附錄三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6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六部分  槓桿比率之計算
壹、槓桿比率之計算
一、計算方式
二、第一類資本淨額之計算
三、暴險總額之計算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產負債表表內暴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暴險
(四)有價證券融資交易(SFT )暴險
(五)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暴險
貳、附錄-計算釋例
一、附買回交易(RP)
二、附賣回交易(RS)
三、有價證券借出
四、有價證券借入
五、與同一交易對手同時承作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
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6 條
第六部分  槓桿比率
壹、槓桿比率之計算
一、計算方式
二、第一類資本淨額之計算
三、暴險總額之計算
(一)一般性原則
(二)資產負債表表內暴險
(三)衍生性金融商品暴險
(四)有價證券融資交易(SFT)暴險
(五)資產負債表表外項目暴險
貳、附錄-計算釋例
一、附買回交易(RP)
二、附賣回交易(RS)
三、有價證券借出
四、有價證券借入
五、與同一交易對手同時承作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
六、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
   7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第七部分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壹、總表
貳、信用風險標準法
參、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 法)
肆、證券化
伍、作業風險
陸、市場風險
柒、槓桿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