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除第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097.08.08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100.09.05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縣市改制直轄市之日期,定明本次修正第三條第四項之 施行日期。104.12.17本次修正條文第二條涉及登記機關之調整,對於民眾交易習慣及行政機關業務移交影 響層面較廣,國人及登記機關均宜有過渡時期以資適應,爰定明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