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接受登記之申請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事項辦理完竣,並 發給登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
097.08.08一、條次變更。 二、原規定三日內之作業期間包含例假日,對登記機關而言,處理期間過短,爰修正 為「三個工作日」。104.12.17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