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8.08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籍貫、職業在身分證欄均已刪除,第四款之「籍貫、職業」爰予刪除,並將「年
齡」修正為出生年月日。
四、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時刪除原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
登記主管機關不再核發登記時所使用印鑑之證明書,又目前申辦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案件,均無檢附印鑑證明,爰將現行第七款規定刪除。
六、配合第七款之刪除,現行第八款移列第七款,另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條次之變更,
修正所引條次及文字。
七、其餘各款未修正。
104.12.17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序文、第三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已規定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包括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之身分資料,爰第四款刪除「,其有代表人者,應填具代表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所」之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
子文件為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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