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8.08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為民事特別法,本質上為債權債務關係,如以刑事責任相繩,將模糊其原有
私法上之面貌。有鑑於此,本法乃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時刪除第五章
罰則之規定,不再課以刑事責任,故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就債務人曾違反本法經
判刑確定或違反本法之刑事訴訟在進行中者,限制其不得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之規定,洵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第四款及第五款款次遞移。
三、序文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104.12.17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登記實務當事人之一方即得申請登記,為避免產生債務人具有現行第一款及
第二款所定情形時,債權人仍得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誤解,爰將序文所定「
債務人」之文字移列第一款及第二款作規範,另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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