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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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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五)字第
0945000214
號
令 |
全文內容: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附增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附 件: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增訂條文
十、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
十一、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得依銀行法
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分措施或停止部分
(或全部) 委外作業。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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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89 期 1155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7 月號 第 91-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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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0038620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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