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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
管理公司之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三)字第
09500466820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
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
權之催收作業,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合作金庫 95 年 10 月 17 日合金總債字第 0950029
158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信
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會員機構)、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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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