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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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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33   
三十三、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
        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