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申請辦理前點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 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 總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 (三) 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五) 營業 計畫書: 1.產品介紹。 2.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 3.風險管理措施。 4.會計處理及報表揭露方式。 5.內部稽核。
八、銀行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