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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法有英譯(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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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申請辦理前點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 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 總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不低於銀行法規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
 (三) 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五) 營業
      計畫書:
      1.產品介紹。
      2.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
      3.風險管理措施。
      4.會計處理及報表揭露方式。
      5.內部稽核。
現行條文
本法已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本法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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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銀行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檢送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後辦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應包括商品介紹、商品特性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