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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13    條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