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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本法有英譯(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23    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
,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
告。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
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
、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
務。
現行條文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本法有英譯
第   25    條
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
,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
告。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
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
、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第一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
信託業得委託具有專業投資分析顧問能力之第三人,提供投資分析顧問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