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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8 信用卡及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播放格式及實施時間 [English]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3/12/28
發文文號: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2097 號
主 旨:所報國內信用卡及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播放內容是否限制部分及檢討各信
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所收取各項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3 年 10 月 4 日全信字第 2402 號函及 93 年 11 月 5
日全信字第 2670 號函。
二、有關廣告醒語內容、播放之固定格式大小與時間及實施時點,同意依
貴會之建議辦理,請 貴會轉知各發卡機構切實自 94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至於發卡機構於契約、海報、傳單及平面媒體中以明顯字
體表明利率、費率與動態媒體廣告則列示相關費率查詢管道 (如查詢
網址及專線電話) 乙節,請速研擬具體方式,併自 94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三、關於廣告內容自律乙節,請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查察會員登載廣告作業要點」 (
檢附影本乙份供參) ,訂定信用卡、現金卡媒體廣告之審核機制,以
落實自律規範,請併同「限制廣告播出時段及廣告內容妥適性」議題
,於 94 年 1 月底前函復本會。
四、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於辦理快速核卡業務時,應加強風險控管機
制,且不得於營業據點外所設之行銷地點核發「無額度、尚未啟用」
之卡片,另媒體廣告不得以「快速發卡」作為訴求。
五、為確保資訊充分揭露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 貴會轉知各會員機構,
參酌目前各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契約條款中,持卡人可能負擔
之利率及各項費用,於各會員機構之網站採表列方式揭露之模式,將
信用卡、現金卡契約條款中,持卡人可能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詳
列計收標準並敘明各項費用收取之條件 (例如:核准時一次收取或動
用時按次收取…等) ,並設計申請人簽名確認欄位,讓申請人確實知
悉收取標準,以杜爭議;該項措施自 94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附 件:銀行公會研議之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與播放格式
一、廣告醒語內容
(1) 信用卡廣告醒語「謹慎理財、信用無償」或「謹慎理財、信用至
上」維持不變。
(2) 現金卡之廣告醒語原為「完善理財規劃,衡量自身能力」、「請
計劃使用現金卡,維持良好信用紀錄」、「信用是第二生命、借
貸請量力而為」,經銀行公會研擬更改為「請計劃用卡,避免損
害信用」、「衡量自身能力,謹慎運用現金卡」及「用卡量力為
,信用保長久」。
二、廣告醒語於廣告中播放之固定格式大小與時間乙節,將原核定之格式
「字型不限制、任選二秒出現、比例為一比十三」修正為「字型不限
制、任選四秒出現、比例為一比十三」。
三、前述規範,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