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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23 客戶貸款本息可否以其信用卡代轉繳方式支付 [English]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3/08/23
發文文號: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4000635 號
主 旨:有關客戶貸款本息可否以其信用卡代轉繳方式支付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轉
知會員機構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竹商銀卡險字第○九三
○六七四○號致財政部金融局函辦理,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 (九
十三) 年七月一日改隸本會,爰以本會名義發函。
二、信用卡之本質為消費支付工具,以其代繳貸款本息,係為償還債務而
非消費支出,不僅與信用卡本質不符,亦有過度擴張信用卡功能之虞
。以信用卡繳付銀行貸款本息,將使放款業務之風險轉嫁至信用卡業
務,不利貸放銀行確實掌握放款客戶之還款狀況及風險控管,爰客戶
貸款本息不得以信用卡轉繳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