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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現金卡之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定期揭露 [English]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3/06/01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30009656 號
主 旨:為提昇現金卡發卡機構資產品質透明度,發揮業者自律及市場制約機能,
茲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揭露方式及認定標準如說
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貴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全授字
第○六○九號函辦理。
二、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揭露方式及認定標準如下:
(一) 揭露方式:本部金融局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 ?a href="Ghttp://ww
w.boma.gov.tw)「金融資訊揭露」專區,將逐月揭露現金卡發卡機
構之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各發卡機構依本部金融局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之前一個月現金卡業務相關
資料。並請各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targ
et="_blank">Ghttp://www.boma.gov.tw)「金融資訊揭露」專區,
將逐月揭露現金卡發卡機構之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各
發卡機構依本部金融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之
前一個月現金卡業務相關資料。並請各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
正確性及時效性。
(二) 前述應揭露項目及認定標準為:
1 已動用額度卡數: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有動用餘額」之卡數

2 未動用額度卡數: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無動用餘額」之卡數

3 放款契約額度總和: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契
約額度之總和,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4 放款可動用額度總和: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
可動用額度之總和,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5 放款餘額 (含催收款) :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
卡動用餘額之總和 (含催收款) ,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6 逾放比率:截至基準日當月底之逾期放款佔放款餘額 (含催收款
) 比率 (逾期放款認定標準應依現行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
財融第八三二二九二八三四號函規定列報) 。
7 已提列備抵呆帳餘額:截至基準日當月底對現金卡業務所提列之
備抵呆帳總餘額,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8 當月轉銷呆帳金額:基準日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以新台幣千
元為單位。
9 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基準日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
銷呆帳之金額,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三) 前揭基準日當月底係指申報時前一個月底,而前揭揭露規定,發卡
機構自九十三年六月申報同年五月底資料起適用。
三、依本部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一八二六號
令發布,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
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該辦法第七條已明定「稱逾期
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
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各發卡機構屆時應即依新
規定之認定標準申報,請及早調整因應。
四、關於貴會研議彙整現金卡發卡機構收取之利息及費用等資訊,並於貴
會網站上公佈乙節,洽悉,應請各發卡機構即時正確填報,並請貴會
彙整後自本年七月一日起於網站上公佈,以利消費者查詢。
五、另為利社會大眾及存款人對單一金融機構之相關財務及業務資訊獲得
即時相關資訊,各發卡機構應自九十三年七月起 (即九十三年六月份
資料) ,於每月十五日前定期將前一個月之前述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
務資訊應揭露項目,以及所收取利息與各項相關費用項目等相關資訊
揭露於網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