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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3 信用卡之徵信審核與額度核給之規範 [English]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3/03/23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34000203 號
主 旨:關於信用卡之徵信審核與額度核給,請速轉知各發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新修訂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
規定,各發卡機構於核給信用卡信用額度時,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
實性、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與充分之還款能力、瞭解其舉債情
形 (包含各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
況) ,留存相關財力證明文件與徵信查核紀錄,加強內部控制,落實
徵授信原則,審慎核給,以降低發卡機構之風險與避免持卡人過度擴
張信用。
二 請各發卡機構重新審視目前信用卡核發之徵信審核與額度核給之規範
,且確實檢討之,尤其對持有多卡之申請人,更應審慎注意,稽核部
門亦應對此加強查核,並依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四)
字第0924001326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