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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3 發卡機構應將各卡別信用額度最低限額之規定告知持卡人 [English]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3/03/23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38010418 號
主 旨:關於民眾得否申請調降信用卡信用額度乙案,請速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貴會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全信字第○一二五號函辦理。
二 依貴會之調查,各發卡機構原則均可受理民眾申請調降信用額度,惟
為維持卡片之尊貴性、符合國際組織之建議及其內部作業規範,部分
發卡機構對不同等級之卡別設有最低額度下限,倘持卡人要求調降之
信用額度低於所設卡別額度下限時,需更換卡別或接受調降至所設之
最低限額。從而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發卡機構應將其所發行各卡別
信用額度最低限額之規定,刊登於該機構之網站及相關卡友資訊,且
於核卡時,應於持卡人權益手冊或核卡通知中明確揭示。
三 前揭規範應納入貴會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