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29 |
信用卡帳單及繳款聯隱藏卡號或身分證字號規定之完成期限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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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發文日期: 92/09/29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908 號
主 旨:關於本部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台財融 (四) 字第○九二四○○○六四四號函
規定發卡機構於信用卡帳單及繳款聯上列示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或身分證
統一編號,應以隱藏部分號碼方式列示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
照轉知所屬信用卡會員機構。 (請 查照。)
說 明:一 各發卡機構 (貴行 (社) ) 就旨揭規定應於九十二年十月底前完成系
統更新,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寄發之信用卡帳單及繳款聯上
不得完整列示客戶信用卡卡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應確保第三人無
法藉由繳款資料取得或辨識客戶之卡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 請貴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前彙整各發卡機構之改善情形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