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2/01/15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026 號
主 旨:有關學生申請信用卡之規範,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部金融局案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召開「研商學生申請信用卡
之規範」會議結論辦理。
二 該會議之結論事項如下:
(一) 對於未滿二十歲之信用卡申請人:
1 除發卡機構親自核對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
發卡機構提出申請者或申請人持續十二個月有穩定之收入且經法
定代理人同意外,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2 法定代理人有權以書面通知方式調閱持卡人帳單或要求終止契約
。
(二) 對於二十歲以上之信用卡申請人:
1 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具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
發卡。
2 未具有充分還款能力者,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3 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
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
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二萬元
。
4 申請書填寫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
之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
外,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
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
時,應立即配合處理 (該項約定應納入特約條款中) 並於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
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三) 前述規範之實施不溯及既往,已核發之卡片俟屆期換卡時,再依本
次規範辦理。
(四) 發卡機構除與學校合作發行具有學生證功能之信用卡外,禁止對學
生族群促銷或推介信用卡。
(五) 銀行公會應將本次討論之規範納入自律公約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