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9.03 |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出具估價報告書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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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財政部金融局
發文日期: 92/09/03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4000785 號
全文內容:明定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對於交易金額達一億元者應先出具估價報告書
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
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指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進行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受託機構於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
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二 前項所稱「同一宗交易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總金額」及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同一宗交易金額」,係指
同一交易契約內所有標的交易金額之合計數。
三 交易日期在六個月內與交易標的坐落同一基地或毗鄰土地之其他不動
產交易金額應與前項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