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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7 釋示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能否兼任信託業務人員職務等相關疑義 [English]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3/12/07
發文文號: 金管銀 (四) 字第 0938011974 號
主 旨:關於中國農民銀行所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能否兼任信託業務人員職務
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會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中託業字第九三○三七七號函。
二、關於信託業督導人員、管理人員得否兼任管理人員或業務人員職務乙
節,茲規定督導人員得兼任管理人員但不得兼任業務人員,管理人員
得兼任業務人員,惟均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信託業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且該兼任人員應依「信託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準則」 (以下稱經驗準則) 之規定,具備擬兼任職務之專門學識或經
驗。
三、信託業之業務人員應符合經驗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尚不得以取得該準
則第十三條所定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代替之。
四、另有關簡易型分行辦理「代售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實已涉及信託業務之接洽及信託財產
之收受,爰簡易型分行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仍應分別符合經驗準則
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