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5 |
釋示「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董事及監察人至少...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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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2/03/05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28010315 號
主 旨:關於臺灣銀行函請釋示「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
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董事及監察人至少各有一
人應符合該準則第十二條之相關規定,有關督導人員之董事,可否由各銀
行董事兼總經理兼任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中託秘字第九二○○一
八號函辦理。
二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
識或經驗準則」第九條規定,係依據信託業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銀行兼營信託業務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
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爰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董事
及監察人如至少各有一人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即符合前開經驗準
則第九條規定,至於該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董事如同時兼任總
經理或其他職務,尚無違反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