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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04 釋示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English]
釋示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視為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93/03/04
發文文號: 台財融 (四) 字第 0938010209 號
全文內容:一 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或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之規定,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
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二 信託業辦理股票信託,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
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參加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送
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再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股票之發行公司者
,視為符合信託業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