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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1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服務規定 [English]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4/08/11
發文文號: 金管銀 (五) 字第 0945000575 號
主 旨:為保障客戶權益及加強金融監理,銀行接受與其具隸屬關係子銀行、海外
分行、海外聯行或其他銀行同業等之委託,處理與銀行業務相關之作業服
務,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 明:一、銀行接受委託作業之範圍應為營業執照已登載、合法得經營業務項目
相關之作業服務,其對象包括與銀行具隸屬關係之子銀行、海外分行
、海外聯行、或銀行同業。至於國內同一銀行法人不同分行間之委託
,視為同一銀行間之分工,尚非屬本案接受委託作業之範圍。
二、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函報本會備查:
(一) 董 (理) 事會決議錄或授權人員出具之同意函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
可由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
(二) 若涉及海外之委託作業,出具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函,或其他足以證
明其合法性之相關文件 (含客戶資訊保密) 。
(三) 作業計畫書:
1.接受委託事項及範圍
2.作業方式及流程
3.風險管理
4.內部控制原則
5.安全控管
6.客戶權益保障原則:含客戶資訊保密、防火牆之設置 (接受委託
處理之相關文件、客戶資料等應與銀行之文件區隔)
7.負責本作業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
8.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三、銀行接受委託作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應確保對該項作業之控管,善盡受託機構之責
任。
(二)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所生之收益,應確實反映於其財務報表項下。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
處、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