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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1 訂定「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 [English]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94/07/21
發文文號: 金管銀 (五) 字第 0945000514 號
主 旨:「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 94 年
7 月 21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45000512 號令發布。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檢附「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條文。
二、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但銀行於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已辦理金融商
品銷售者,應於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前調整各項作業準則至符合規定。
三、請貴公會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於一個月內訂
定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報本會核定
。上開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之訂定,請一併考量訂定適當調整期限
,俾利銀行調整其人員資格至符合規定。
四、另為加強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培訓,請貴公會設計適當教育訓練課程
俾提升其專業能力,並將該課程內容,報本會核備。
五、為確保本注意事項之確實執行,銀行應將本注意事項內容納入內部控
制及內部稽核項目,稽核單位並應充分瞭解本注意事項之內容,並將
其納入內部稽核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