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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9 我國銀行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現況 [English]
我國銀行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現況
為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能力,使我國銀行業資本適足性規範與國際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已於96年1月4日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暨相關計算方法說明,並於96年起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實施一年多來,各銀行均已依修正後規定計算並申報資本適足率,另為落實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二支柱及第三支柱,本國銀行亦將自97年起依各銀行自定之時程(4月至9月間)向金管會申報其資本適足性評估相關資料,並於銀行網站設置專區,揭露資本及風險管理之定性定量資料,所需揭露資訊包括信用、市場及作業風險之管理策略與流程、風險管理之組織與架構、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該等風險之應計提資本等,金管會將引導各本國銀行逐步改善其風險衡量與管理能力,市場參與者亦可透過各銀行相關資訊之揭露,瞭解銀行風險管理策略及執行品質。
為落實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精神,各銀行積極改善其風險管理,截至目前為止,已有5家銀行之作業風險評估經金管會核准採行較為進階之標準法。銀行透過作業風險管理工具之建置、損失事件資料之蒐集以及稽核單位對於作業風險管理制度之獨立查核,使銀行之作業風險得到良好之控管,並將其所節省之資本作更有效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