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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 [English]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銀行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並提報董 (理) 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