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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6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 [English]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信用合作社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信用合作社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信用合作社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第三十二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表) ,並提報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揭露於信用合作社網站,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