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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9 修正發布「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glish]
修正發布「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6年11月22日通過「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金融環境變更,工業銀行相關管理規範有加以檢討修正之必要,以促進其發展。依工業銀行的設立宗旨,投資有價證券為其重要業務之ㄧ,本次爰提高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限額,以平衡其業務風險。
本次修正條文計七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修正工業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計算方法,其不動產投資金額之資本計提方式比照商業銀行,得不從自有資本中扣除。(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 為避免工業銀行利用旗下具控制力之事業進行生產事業之投資,藉以規避相關限制,爰新增工業銀行具控制力之公司,對任一生產事業之直接投資餘額及持股比率,應與工業銀行合併計算。又工業銀行百分之百持有之創業投資事業對任一生產事業之直接投資餘額既已併入工業銀行合併計算相關限額,相關業務風險應可有效控制,爰明定工業銀行投資於持股百分之百之創業投資事業,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配合金融市場之發展,增加工業銀行得投資於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發行之債券、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與私募之受益憑證、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 明定工業銀行得投資於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 明定工業銀行不得投資於以其關係企業之金融資產、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考量證券化實務,明定工業銀行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有持有上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證券化計畫所必要,並經金管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此外,工業銀行之關係企業與其他創始機構共同參與證券化計畫,且該關係企業納入資產池之資產占資產池之比率不高於百分之二十者,亦得例外不受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 考量工業銀行之特性,平衡其業務風險,放寬投資於不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限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七) 明定工業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而消滅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之程序,以利工業銀行進行合併。(修正條文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