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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2 金融機構於發行多功能卡片、卡片換發或晶片卡升級時,應事先取得持卡人對各項功能約定事項同意等相關規定 [English]
金融機構於發行多功能卡片、卡片換發或晶片卡升級時,應事先取得持卡人對各項功能約定事項同意等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96.01.12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0050號函

主旨:邇來民眾反映部分信用卡發卡機構於辦理換發卡片或升級晶片卡時,未經持卡人同意即發給附加其他功能之卡片乙案,請轉知所有金融機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鑒於現金儲值卡、金融卡、現金卡及轉帳卡等金融功能非屬信用卡業務範圍,其相關約定事項及持卡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亦與原信用卡契約不同,故金融機構於信用卡新增結合非屬信用卡業務範圍之金融及其他非金融功能時,不適用「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卡片業務之發展,各金融機構於發行多功能卡片(包括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現金儲值卡等金融功能及其他非金融功能之結合)時,應事先取得持卡人對各項功能約定事項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核發;另各金融機構於辦理卡片換發或晶片卡升級時,如有新增結合其他功能者亦同,且金融機構應提供持卡人得僅維持原卡片功能之選擇,不得強制要求持卡人換發多功能之金融卡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副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社員機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