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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5 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nglish]
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96.10.05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640005340號函

主旨:本會95年3月30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96年5月22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